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数据审核

遵循规范

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国办发(2013)4号文件 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目录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架构概况

常用名词解释说明

在线监测数据常见异常情况处理

在线监测数据补足流程

1.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架构概况

1.1 污染自动监测系统示意图

1.2 国发系统架构

1.3 在线监测数据类型

国发系统上报的数据类型

30秒数据(即实时数据)

1.4 国发平台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即 “国发平台”)由4个主要功能组成:

1.4.1 用户管理模块:

在全网范围实现纵向和横向统一用户、这包括部级专网门户、部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进度调度平台、排污征收管理系统、国控核心应用软件,实现统一实名认证。

实现全网工作协同(核心应用软件、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环保专网门户、业务办公平台),让各地具体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上级工作反馈,在全网范围内实现工作协同,数据传递。

1.4.2 基础资料录入模块

现场端有效性审核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性审核工作,同时将结果录入系统,未进行有效性审核统计或者未录入系统将影响数据传输有效率的统计

1.4.3 直出数据统计模块

数据传输有效率报表

报表中的数据,是由上级监控中心(即省部)提供。

统计报表

可查看均值报表(下图为废水日报表)

可查看均值报表(下图为废水月报表)

可查看均值报表(下图为废水年报表)

联网率报表(即小时完整率报表)

应报条数=监测因子数 X 24

如下图:该站点监测因子共3个,COD、氨氮、水流量

应报条数:3*24 =72

污染源监控页面

查看污染源监控点位:基础信息、实时状况、监测数据、设备运行状态

1.4.4 数据审核修约业务说明与流程

数据审核修约流程

步骤一:系统自动判定将对所有数据标识出状态有效、无效

步骤二:数据生成的10天内,在数据修约功能模块支持三种方式(手工监测数据、人工修约录入、技术规则修约)对数据进行修约

步骤三:修约后系统自动对其关联数据进行修改。

步骤四:在凭据管理模块中对未上传凭据的已修约数据上传凭据

步骤五:下月10日系统会对本月已修约但未上传凭据的数据进行排查,将其状态改为系统自动补遗,系统自动补遗数据不计入有效率考核。

在停运管理功能模块对需要停运的监控点进行停运

 

2.常用名词解释说明

2.1 设备运转率

计算公式:

    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行小时数  /  企业排放小时数 × 100%

实际运转小时数: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正常运行的小时数(除去缺失数据时间段和无效数据时间段之后的小时数);

企业排放小时数:被监测的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实际小时数。

数据统计方法及判定:

缺失数据时间段指设备在故障期间、维修期间、数据异常期间以及参比方法替代期间的时间总和;无效时间段指设备在正常维护、保养、校验及强制检定期间的时间总和。

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8.5要求:设备运转率全年必须达到90%。

在连续排放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测试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值。

间隙排放期间,根据厂家的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自动监测仪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

对pH值、温度和流量而言,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

2.2 数据传输率

计算公式:

    数字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数  /  设备测量数据数 × 100%

实际传输数据数:设备实际上传的数据个数(废水 2h)

设备测量数据数:设备实际测量的数据个数

数据统计方法及判定:

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8.5要求:数据传输率应达到90%

数据采集传输仪和上位机之间的通信稳定,不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

正常情况下,掉线5min应重新上线,单台仪器每日掉线不超过5次。

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区平台、市平台),数据传输率考核的数据类型为分钟数据

在国发系统上,数据传输率考核的是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和排放量数据,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日数据,具体参看《数据传输率逻辑示意图》

2.3 数据有效率

计算方法

P = S/M *100%

S — 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

M — 考核时段内应收数据组数量

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考核数据组由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测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具体可参看《数据有效率逻辑示意图》。

2.4 数据传输有效率

国办发(201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理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对考核时段内可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可控过控企业),其有效自动监控数据上报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考核的指标,定义为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的乘积。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2.5 总量统计

总量计算:某一时间段的流量乘以相对应污染物的浓度,得到该时间段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小时排放量=浓度×小时平均流量

日排放量=24h排放量之和

月排放量=日排放量之和

2.6 超标率

计算公式:

    超标率=数据超标个数  /  测量数据个数 × 100%

数据超标个数:设备实际测量数据里面超过标准要求的个数

设备测量数据数:设备实际测量的数据个数

3.监测数据常见异常情况处理

3.1 国发系统数据状态标识

数据标识规则

正常、超标、异常、缺失 

超标: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大于排放标准且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内的数据。

异常: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的数据,包含个别极大值、极小值、负值和不合理数据。

缺失:标记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或日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

–未验收、审核过期、审核未通过
–手工监测、技术规则修补、人工修补、停运

3.2 废水数据逻辑性分析

1.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2.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水量,要对水量数据进行详细核实,一般按照不能超过设计水量的30%。

3.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4.在自动监测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5.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6.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做处理。

7.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在校零和校标期间,发现仪器零点飘移或量程飘移超出规定范围,应从上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和量程8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按本标准7缺失数据处理。

8.从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此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

3.3 废气数据逻辑性分析析

1.烟气 CEMS 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参比方法替代时段、以及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地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均为烟气 CEMS 缺失数据时间段。

2. 固定污染源启、停运(大修、中修、小修等)以及闷炉等时间段均为烟气 CEMS 无效数据时间段。

3. 烟气 CEMS 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应达到75%。

每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 =(该季度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该季度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

3.4 异常数据排查

內在因素:仪器故障引起的校正失败、传输线路中断等;标准物质受污染;

外在因素:污染物浓度变化所引起的监测数据超高;采样瞬间采集到杂质

排查操作:立即测量,观察下一条测量的数值;排查故障、仪器质控样校准、水样化验;查看排放量,结合实时视频,判断厂内生产情况。

4.在线监测数据补足流程

4.1 废水污染源数据缺失处理

HJ/T 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缺失COD、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段时间段监测值的算术平均值替代。

缺失pH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段时间段pH中位值替代。

如前一阶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推。

缺失瞬时流量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段时间段瞬时流量值的算术平均值替代;累计流量值以推算出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缺失时间段内的排水时间获得。如前一段时间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

缺失时间段的排水量也可通过企业在缺失时间段的用水量乘以排水系数获得。

同时缺失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值和流量值时,分别以上述二种方法处理。

4.2 废气污染源数据缺失处理

1.任一参数的烟气 CEMS 数据缺失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1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见表1。

2.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 CEMS 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按该参数缺失前 720 有效小时均值中最大小时排放量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

3.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它参数的烟气 CMS 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720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4.3 数据补足日常操作流程

1.每日巡检实时运行状态;定期对历史运行数据进行审核

2.当数据缺失:

若为传输过程异常产生的在线平台数据缺失,可重新读取现场数据,远程反控数采仪重发缺失时段的数据,或提取厂内中控室数据,补足在线平台;

若为分析仪器故障、无效运行导致的数据缺失,参照技术规范进行修约补足。

3.确保在线平台数据传输率

4.在国发系统的数采仪反控功能模块中,具有27条反控命令,其中3条是数据提取命令,分别针对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