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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12 09:08:40        来源: 本站原创

                        粤人社函[2013]792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和《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规定,省直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审查已调整为事后备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编委《印发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省直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科学管理水平。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按要求将年度办班计划报送我厅,确保培训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举办面授培训班后,应当及时将办班通知、学员名单、培训总结和收费情况等材料报送我厅备案。远程学习平台和网络课件应符合通用行业标准,学时记录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送审。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按照“系统”管理职责,严格把关,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科学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监管力度。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和教学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学员满意度。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突破。我厅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反映有关服务质量、违反法规等投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收费和发证等行为。
三、不断增强继续教育行业自律能力。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切实增强规范运作、诚信服务、公平竞争意识,自觉维护继续教育行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我厅将加快推进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成立省继续教育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部质量、诚信评级和惩罚处置以及行业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促进继续教育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我厅将推动出台省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评选一批省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继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的做法,研究制定措施,加强对本地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