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催不改被查处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2025年6月16日起便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多次催促指导企业整改,然而企业置若罔闻,现场检查时仍未重新编制新版预案,也未完成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一万罚款背后的环境风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核心保障,是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快速处置污染险情、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关键举措,企业依法依规完成预案编制、更新及备案,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该企业,预案过期近一年,执法人员多次催促仍不整改,暴露了部分企业在环境应急管理上的侥幸心理:重生产、轻环保,重经营、轻应急。 预案“沉睡”失效,一旦发生废气、废水、固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将无法及时有效处置,极易造成环境污染扩散,损害区域生态环境。到那时,面临的就不只是1万元罚款那么简单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备案的,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3万的罚款。
法典时代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全面升级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控、预案管理、法律责任作出系统性规定,为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划定全新法律标尺。 法典第123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法典第121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法典第123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5万的罚款: (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 (三)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如果造成事故,后果更严重,法典第1236条规定,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30万-100万的罚款;造成较大事故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200万-1000万的罚款;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2000万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以案为鉴 紧绷环境应急“安全弦” 对比来看,在生态环境法典时代,企业不制定应急预案、不备案、不配备应急设备器材,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5万元,罚款额度有所提升。 但更值得警惕的是:一旦真的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罚款将直接跃升至30万元以上,甚至可达数千万元。与其等事故发生了再追悔莫及,不如把功夫花在事前。 郑重提醒各生产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应急责任重于泰山。各企业务必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自查梳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期、备案情况,及时完成预案更新、备案与应急演练工作,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