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该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为招揽业务,在进行车辆环保排气检测时移动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未达到铁夹限定400mm位置,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尾气检测弄虚作假一旦查处,严惩不贷! 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 不仅能确保行车安全 还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 守护佛山蓝天白云,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