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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汽车尾气年检包过?栽了!

发布时间:2023-06-05 11:00:06      来源:广东环保教育网



机动车排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全力打赢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环境执法检查,落实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深化机动车汽车排气污染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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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通过市顺德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的视频监控抽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对机动车进行车辆环保排气检测的过程中,移动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未达到铁夹限定400mm位置,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属于未按法定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根据上述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对该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了突击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该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为招揽业务,在进行车辆环保排气检测时移动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未达到铁夹限定400mm位置,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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