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对该企业及其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被双双处罚,分别被罚金额45万元和1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 应落实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 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 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 不得弄虚作假 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切勿存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