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详情

用户登录X

在线咨询

首页>新闻资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依法查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依法查处!

发布时间:2025-03-19 09:51:03      来源:广东环保教育网

近日,中山市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镇内某企业排出难闻气体,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镇生态环境保护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铜焊条生产,有铜板熔铸、研磨、清洗工序,熔铸工序生产时会产生熔铸废气,研磨、清洗工序会产生废水。现场检查时研磨等工序正在生产,熔铸工序没有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没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且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研磨、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车间地表渠道排入园区下水道,该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使用示踪剂进行示踪测试等手段迅速固定证据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已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

图片

▲执法人员使用示踪剂进行示踪测试

图片

▲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人员对水样进行采集


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告诫广大企业

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环保手续

合法合规处置清洗废水

随意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

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

企业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图片